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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房应控制在60M2左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4日 11:02 荆楚网-楚天金报

  国务院公布解决低收入者住房困难意见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月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新华社昨经授权刊发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全文。

  房价较高城市要增加经济房供应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强调,要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意见强调,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享受福利分房者不能再买经济房

  意见指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经济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

  意见要求,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

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转让经济房要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意见强调,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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