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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可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4日 03:10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今日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我国取消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境内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此前规定,境内机构可在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的限额内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表示,此项政策调整是外汇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新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境内机构持有和使用外汇的自主性和便利性,有利于境内机构加强资金管理,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将继续加强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的监督管理,严格监测跨境资金流动,对虚假、违规外汇交易加大查处力度,配合实施国家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和金融的稳定、健康发展。(王宇 李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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