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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集资合作建房被叫停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4日 03:08 第一财经日报
孙荣飞 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昨天全文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提出,要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 其中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但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在去年8月,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三部委曾联合下发《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要求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谋取住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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