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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修订稿引发争议 审议或将延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2日 11:21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刘伟勋 北京报道

  由于非邮政快递企业对新版《邮政法》修改稿(2007年5月24日完成,下称5月24日稿)存有较多的不同意见,有关部门原定于近期将该稿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随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计划,或将推后实施。

  专营范围悬而未决

  8月6日,包括东方万邦、全成、申通在内的40余家上海快递公司通过EMS和挂号信的方式,向13个部门集体上书,呼吁应尽早向社会公布最新的《邮政法》修改稿,不要匆忙将未经公布和尚未成熟的5月24日稿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邮政法》的修改工作始于2002年4月,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信息产业部和国家邮政局主要参与,至今已推出了多个修改稿。

  民营和外资快递公司代表发现,在5月24日稿中,他们最为关心的邮政专营范围条款中,注明 “待研究”,没有具体内容。在相关条款中,规定“外资企业不得从事国内信件递送”。

  8月7日,在由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主办的 “快递物流业法制建设座谈会”上,非邮政快递企业再次对“待研究”的专营范围发出自己的声音。国家邮政局官员和邮政EMS的代表没有出席该座谈会。

  上海东方万邦快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和平表示,如采用2003年11月17日修改稿中的表述“单件重量在500克以下的信件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不包含个人信息的合同文本、产品目录、产品说明、广告单、宣传单、运输提单、期票、汇票、航空运输凭证等企业之间的商务往来信件,不属于专营范围”,则围绕《邮政法》修改的主要矛盾和分歧均可化解,邮政和非邮政快递企业以及消费者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

  四大快递巨头 FedEx、UPS、DHL、TNT组成的亚太速递商协会中国首席代表姚欣建议,邮政专营的定义应采用重量与资费相结合的双重标准,而不是只使用单一的重量标准。同时,不应把外商投资企业排除在国内信件快递业务之外,否则会与中国在加入WTO时签署的《中国加入议定书》中《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承诺相互冲突。

  8月9日,通过电话采访,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达瓦告诉本报,关于邮政专营范围的界定,已不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而是属于国家决策的问题。

  今年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继2003、2004、2006年之后,第四次将《邮政法》修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待草案比较完善、时机较为成熟时进行审议。不过,在全国人大一位官员看来,由于相关各方对修改稿的专营范围存有较多分歧,5月24日稿有待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内对其进行审议并通过的可能性不大。

  谁来监管快递行业

  除了对合理界定邮政专营范围提出建议之外,民营快递公司还首次提出了一套更为激进的方案:将《邮政法》的调整范围缩小至只规范邮政事务,把有关快递的东西拿掉,日后另行制定快递行业的管理规范或者管理办法。

  “邮政与快递是两个本质属性不同的行业,邮政属于社会公用事业,提供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快递是市场竞争的业务,提供的是个性化、增值性的服务。”上海民营快递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旨平说,不宜在同一部法律中规范两个性质不同的行业。

  邮政方面对此则有不同的见解。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达瓦告诉本报,快递的本质属性是邮政通信业,“快递”也是邮政的服务宗旨,邮政的核心价值就是快递,二者是统一的,都应由《邮政法》进行调整和规范。

  基于不同理解,民营快递公司和邮政方面对于谁来监管快递行业,也存有迥异的看法。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原副会长兼秘书长、大田集团高级顾问李力谋指出,快递是新型的商务运输方式,属于服务贸易范畴,应由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管。

  邮政方面则认为,快递应由邮政部门监管,这一点是国家规定的。国务院在2005年8月印发的 《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和2006年2月印发的国家邮政局“三定”方案中,都赋予了国家邮政局对普遍服务和快递服务在内的邮政市场实行统一监管的法定职责。

  《邮政体制改革方案》规定,国家邮政局的主要职能之一是“依法监管市场、保障公平竞争”,同时规定“对快递等邮政业务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国内快递行业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兴起后,一直由邮政部门进行监管。今年1月,原国家邮政局进行政企分开后,明显加大了对邮政市场尤其是快递市场的规范和监管力度。

  不过,一位民营快递企业老总说:“我们担心邮政会延续以往的思维方式和监管手段,继续以各种方式打压非邮政快递。”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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