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新浪财经

信托公司可申请开办QDII业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0日 02:22 证券日报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发布

  □ 本报记者 闫立良

  昨日,银监会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境外金融机构可作为出资人设立信托公司,但单个机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此外,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可申请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符合规定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也可开办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

  “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这些成为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个重要条件。另外,《办法》对设立上述机构的条件也做了详细的规定,注册资本、财务状况以及净资产等成为必不可少的硬指标。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注册资本、财务状况为硬指标

  根据《办法》,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要满足注册资本、财务状况以及净资产等指标。

  《办法》规定,设立信托公司法人机构,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另外,财务状况应该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与设立信托机构一样,《办法》同样对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应满足的条件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最近2个会计年度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并且还规定,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等要求。

  只能同时投资两家同类机构

  根据《办法》,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方面也有类似的规定,单个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向财务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财务公司不得超过2家。通观《办法》,除了货币经纪机构外,在持股方面,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做了同样的规定。

  信托公司可申请开办QDII业务

  《办法》同时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申请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条件是,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设有独立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部门、人才等。

  《办法》同时要求,应该对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集中受理、统一运作、分账管理。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