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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详解利息税征收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8日 10:33 人民网-市场报

  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调整前后,分时段计算

  本报讯 记者 张慧丽、李文华报道:存款利息税将于8月15日进行调整。近段时间,许多储户一直很关心其具体的实施细则。日前,利息税征收办法出台,国家税务总局也对如何调整利息税进行了详细解读,强调税率调整后,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利息税。

  根据规定,2007年8月14日前(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税;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有关人士特别强调,自1999年11月1日起我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直至2007年8月14日,一直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

  规定还指出,对于外籍人员的储蓄存款,属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属于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的利息所得,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高于此次调减后的税率的,应适用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税务总局提醒,储户对此次减征利息税政策和具体计算办法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税收咨询电话向当地国家税务局咨询,还可向

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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