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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大地下钱庄案昨一审宣判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7日 15:44 新民晚报
跨国非法买卖外汇53亿元 4被告均因非法经营罪获刑 胡瑜 宋宁华 本报讯 (通讯员 胡瑜 记者 宋宁华)昨天,上海最大规模的“地下钱庄”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短短两年多时间,罗怀韬等人通过境内银行的23个私人储蓄账户,跨国非法买卖外汇,金额高达53亿元人民币(本报曾在今年6月16日报道此案)。 昨天,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陈培祥均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9年不等,其中新加坡籍被告人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被处驱逐出境。 来中国开“地下钱庄” 2003年12月,罗怀韬受新加坡欢裕公司老板指使,来到苏州市,租借金鸡湖路一民居作为新加坡欢裕公司的经营场所。在没有获得中国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罗以本人名义在苏州市工行、农行等各大银行开设了多个私人储蓄账户,采用境内支付和收取人民币资金、境外收取和支付相应外汇资金的方式,擅自在我国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从事新加坡和中国之间外汇(主要是新加坡元)与人民币买卖业务。 2004年春节后,罗怀韬又受“老板”指使,关闭苏州经营场所,转到上海市,与同样受“老板”指使来中国的莫国基一起,租借本市浦东一民居作为新加坡欢裕公司的经营场所,共同从事跨国非法买卖外汇业务。 同年5月,李启荣受“老板”指使也来到上海,与罗怀韬、莫国基共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另有一名中国籍男子陈培祥于2005年6月到11月间,先后参与了苏州经营点和上海经营点的非法买卖外汇业务。 跨国非法买卖外汇 经调查,从2004年1月起到2006年4月,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陈培祥等人,共同利用在工行、农行等11家商业银行开设的68个私人储蓄账户,从事跨国非法买卖外汇业务,总金额达53亿余元人民币。 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陈培祥的违法所得分别为新加坡元9.8万元、8.4万元、24万元和3万元。到本案案发,公安机关已冻结他们23个私人储蓄账户中用于跨国非法买卖外汇的所有资金。 非法经营情节严重 法院认为,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陈培祥作为新加坡欢裕公司的职员,在未经我国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我国国内法定外汇交易场所外进行跨国买卖外汇业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鉴于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所涉非法经营数额共达50亿余元人民币、陈培祥所涉非法经营数额至少为3.86亿余元人民币,所以认定4人所犯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4人虽然职责不同,但均积极实施了跨国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所以不区分主从犯。 罗怀韬、李启荣能在接受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自首情节从轻处罚。陈培祥所涉非法经营数额明显小于其余3人,也可从轻处罚。鉴于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所犯罪行对我国社会经济秩序危害严重,所以均应驱逐出境。 据此,法院一审判处:罗怀韬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驱逐出境。莫国基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170万元,驱逐出境。李启荣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驱逐出境。陈培祥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4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均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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