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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发布新利息税计算方法:执行不必转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7日 15:44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 傅洋)税率调整后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利息税。据国家税务总局昨天最新发布,储户的存款将以8月15日为分界进行分段计算利息。据了解,此次利息税调整,储户不必转存,就可以按不同税率计税。自利息税的适用税率由原来的20%调减到5%后,储蓄利息的计算方法也随之发生变化。但不是2007年8月15日以后结付的利息统一按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而是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利息税。

  2007年8月14日前(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的计算方式为: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税;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在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则完全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储户在2005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2007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属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属于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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