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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瑶海区原常务副区长因受贿一审被判十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7日 12:24 中国新闻网

  中安在线-安徽法制报

  8月3日上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对合肥市瑶海区原常务副区长陈永鹏受贿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永鹏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陈永鹏先后利用其担任合肥市郊区(现瑶海区)七里塘镇镇长、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帮助合肥市中联装饰有限公司承接工程,尔后索取该公司经理朱某人民币65000元;利用其担任瑶海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瑶海工业园重大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帮助其负责联系的基层企业安徽国清置业有限公司解决开发土地纠纷,收受该公司负责人郭某某人民币50000元;帮助合肥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承接工程,收受许某某人民币50000元;承诺帮助王某某的朋友王某承接土方工程,收受王某某购物卡10000元,就餐卡50000元,美元4000元;明知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公司在瑶海工业园区内有多个工程项目,需要其给予帮助,收受该公司负责人许某某人民币24000元;帮助合肥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东方分公司承接工程,收受该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某人民币11000元;帮助瑶海工业园管委会主任王某某获得公费出国考察机会,收受王某某500美元。另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合肥市新站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主任杨某某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减免工程报建费用的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王某某人民币30000元。其共计收受他人财物价值325775元,且其中65000元属索贿性质。

  相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永鹏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他人财物达3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陈永鹏在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郭某某、王某某、许某某贿赂的犯罪事实,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永鹏当庭表示其不服一审判决,表示将提起上诉。(淮北相山区法院 胡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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