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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53亿元 上海最大地下钱庄案一审落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7日 07:59 每日经济新闻

  四被告人均被判非法经营罪,其中三名新家坡籍被告被驱逐出境

  涉案金额高达53亿元的上海最大规模“地下钱庄”案,昨天一审落锤。

  此案开审时,本报曾于今年6月18日做过重点报道,当时的庭审焦点是,53.54亿元能否成为定案标准。从昨天的一审结果来看,答案是肯定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四名被告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陈培祥等人在短短两年多时间内,通过境内数家银行的23个私人储蓄账户,跨国非法买卖外汇,金额高达53亿元人民币;四被告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九年不等,其中新家坡籍被告人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被驱逐出境。

  一审:非法买卖外汇达53亿余元

  2003年12月,被告人罗怀韬受新加坡欢裕公司老板指使至我国江苏省苏州市,租借金鸡湖路某民居作为新加坡欢裕公司的经营场所,在没有获得我国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利用以罗本人名义在苏州市工行、农行等各大银行开设的多个私人储蓄帐户,采用境内支付和收取人民币资金、境外收取和支付相应外汇资金的方式,擅自在我国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从事新加坡和中国之间外汇(主要是新加坡元)与人民币买卖业务。

  2004年春节后,被告人罗怀韬又受“老板”指使,关闭上述苏州经营场所,转至上海市,与同样受“老板”指使来我国的被告人莫国基一起,租借本市浦东某民居作为新加坡欢裕公司的经营场所,共同利用以罗、莫等人名义开设的多个私人储蓄帐户,从事上述跨国非法买卖外汇业务。同年5月,被告人李启荣受“老板”指使亦至我国上海市,与罗怀韬、莫国基共同利用罗、莫、李等人名义开设的多个私人储蓄帐户从事跨国非法买卖外汇业务。此后两年间,这三人又辗转于上海、苏州租借民房作为经营场所,从事跨国非法买卖外汇业务。另有一名中国籍男子陈培祥于2005年6月至11月间先后参与了苏州经营点和上海经营点的非法买卖外汇业务。

  自2004年1月起至2006年4月间,被告人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陈培祥等人共同利用在工行、农行等11家商业银行开设的68个私人储蓄账户从事跨国非法买卖外汇业务,总金额达53亿余元。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陈培祥的违法所得分别为新加坡元9.8万元、新加坡元8.4万元、24万元和3万元。至本案案发,公安机关共计冻结户名为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冯广志、陈国瑞等23个私人储蓄帐户内用于跨国非法买卖外汇的所有资金。

  回放:为是否是犯罪主体激烈辩论

  6月15日,上海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上海最大规模的“地下钱庄”案,当时开庭中,控辩双方曾围绕着四被告是否是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展开激烈辩论。而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的辩护人都为各自当事人做了有罪辩护,陈培祥的辩护人为陈培祥做了无罪辩护。

  罗怀韬的辩护人辩称,罗构成犯罪,但本案是个单位犯罪,关于犯罪主体上,4被告的行为均是代表公司的,从事外汇汇兑有关的币值、

汇率,都不是4位被告人能确定的,作为单位犯罪的一部分,罗作为相应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罪责。

  莫国基的辩护人辩称,莫是有罪的,但莫不是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关于本案的犯罪事实,起诉书指控有出入的地方,莫并不是受巫明光指使而是受欢裕公司委托前来中国境内开展经营业务。另外,起诉书中指控莫是私自买卖外汇,但本案中68个账户里交易的全都是人民币。欢裕企业在新加坡是合法的外币兑换公司,此外,莫与公司之间是雇员关系,莫除了工资外,该案中也并无其他非法所得,公诉人的证据中也没有证据证明莫从中得到了多少非法所得。因此也并不能证明莫是私自买卖外汇。李启荣的辩护人也为李做了没有从事买卖外汇的辩护。

    与前面三位被告的辩护人观点不同,陈培祥的辩护人为陈做了无罪辩护。陈培祥的辩护人辩称,陈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涉案的经营主体不是陈,陈与欢裕公司是雇佣关系,从法律来讲,陈不是主管人员也不是责任人员。

  定罪:均判非法经营罪 不分主从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陈培祥作为新加坡欢裕公司的职员,在未经我国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我国国内法定外汇交易场所外进行跨国买卖外汇业务,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所涉非法经营数额均达50亿余元、陈培祥所涉非法经营数额至少为3.86亿余元,故应当认定四名被告人所犯非法经营罪均系情节特别严重。四名被告人虽然各自职责不同,但均积极实施了跨国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故不区分主从犯。罗怀韬、李启荣能在接受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自首情节从轻处罚。陈培祥所涉非法经营数额明显小于其余三名被告人,亦可从轻处罚。鉴于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所犯罪行对我国社会经济秩序危害严重,故均应适用驱逐出境。

  据此,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罗怀韬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驱逐出境。被告人莫国基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驱逐出境。被告人李启荣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驱逐出境。被告人陈培祥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四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均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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