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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以8月15日为界分段计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7日 06:58 京华时报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税率调整后利息税计算方法

  本报讯 (记者 赵鹏)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明确8月15日税率调整后的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根据规定,税率调整后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利息税(具体见右上图)。

  税务总局提醒,储户对此次减征利息税政策和具体计算办法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税收咨询电话向当地国家税务局咨询,还可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咨询。

  1999年10月31日前(含当日) 免征利息税

  1999年11月1日(含当日)至2007年8月14日(含当日)  利息税率20%

  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  利息税率5%

  举例:某储户在2005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 2007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属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属于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该储户在存款到期日(2007年12月31日)又将其转存,该存款转存后的利息所得,按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相关链接

  8月15日后外国人适用5%税率

  本报讯 (记者赵鹏)对于外籍人员的储蓄存款,属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我国与该外籍人员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属于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的利息所得,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与该外籍人员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高于此次调减后的税率的,应适用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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