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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53亿余元地下钱庄案四被告被判非法经营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6日 23:33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8月6日电(记者 杨金志)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6日对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地下钱庄”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罗怀韬等4名被告人通过中国境内数家银行的23个私人储蓄账户,跨国非法买卖外汇,金额高达53亿余元人民币。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和陈培祥4人有期徒刑14年至9年不等,其中新加坡籍被告人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被并处驱逐出境。

  2003年12月,罗怀韬受新加坡欢裕公司老板指使,来到中国江苏省苏州市,租借金鸡湖路某民居作为新加坡欢裕公司的经营场所。罗怀韬以本人名义在苏州市工行、农行等各大银行开设的多个私人储蓄账户,在没有获得中国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境内支付和收取人民币资金、境外收取和支付相应外汇资金的方式,在中国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擅自从事新加坡和中国之间外汇(主要是新加坡元)与人民币买卖业务。

  2004年春节后,罗怀韬又受“老板”指使关闭苏州经营场所,转至上海市,与同样受“老板”指使来中国的莫国基一起,租借上海市浦东新区一处民居作为新加坡欢裕公司的经营场所,共同利用以罗、莫等人名义开设的多个私人储蓄账户,从事跨国非法买卖外汇业务。同年5月,李启荣来到中国上海市,与罗怀韬、莫国基一起,共同利用罗、莫、李等人名义开设的多个私人储蓄账户,从事跨国非法买卖外汇业务。此后两年间,这3人辗转于上海、苏州租借民房作为经营场所,从事跨国非法买卖外汇业务。

  此外,2005年6月至11月间,中国籍男子陈培祥也先后参与了苏州经营点和上海经营点的非法买卖外汇业务。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4年1月至2006年4月间,罗怀韬等4人共同利用在工行、农行等11家

商业银行开设的多个私人储蓄账户从事跨国非法买卖外汇业务,金额达53亿余元。至本案案发,公安机关冻结了户名为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等23个私人储蓄账户内用于跨国非法买卖外汇的所有资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怀韬等4人作为新加坡欢裕公司的职员,在未经中国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中国国内法定外汇交易场所外进行跨国买卖外汇业务,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一审判处罗怀韬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驱逐出境;莫国基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170万元,驱逐出境;李启荣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驱逐出境;陈培祥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4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均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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