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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是个方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3日 10:19 南方日报

  广东社保费征收改革成效显著,保费收入连续七年位居全国第一

  日前,从省地税局获悉:今年1至6月,全省地税征收社会保险费349.06亿元,增长27.31%,征缴率为98%。其中,养老保险费收入237.88亿元,医疗保险费收入81.10亿元,失业保险费收入18.93亿元,工伤保险费收入8.51亿元,生育保险费收入2.33亿元。预计2007年全省地税机关征收的社保费将超过720亿元。

  七年征收社保费2449.23亿元

  1999年11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做出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即实行税务机关征收,

财政部门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待遇的社保费征收管理新体制。

  近年来,广东社保费收入为何保持连年高速增长?省地税局副局长欧斌谈到,社保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安定。七年来,全省地税始终把征收社保费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信息“大集中”信息化系统为依托,强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实行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开发推广全省统一的社保费征管系统,努力构建“大社保”协费护费新机制,实现了我省社保费收入规模和质量的同步快速提升。特别是2003年提出和实施地税全责征收模式以来,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促进了社保扩面加大和社保费收入的大幅增加。

  据统计,我省社保费收入由1999年的110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605亿元,2006年是1999年收入的5.5倍。七年来,全省地税机关累计征收社保费2449.23亿元,年均增长率达28%,征缴率均在97%以上,占全国社保收入比重的1/10强。截至2006年止,广东社保基金滚存结余已达到1506亿元,比2005年增加489亿元(含深圳),增长48.08%。我省社保费收入规模及结余总量连续七年位居全国第一。

  2003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张德江在广东社保费征收工作汇报上批示指出,“社保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节约成本,效率高,是个方向。”省委书记张德江的重要批示既是对全省地税征收社保费工作的高度评价,也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社保费征收工作指明了方向。

  率先推出“地税全责征收模式”

  为突破社保费征收模式的体制性瓶颈,进一步提升社保费征收效能,2003年按照副省长谢强华关于“积极推进地税全责征收,明确责任,减少环节,增强税务机关征收的刚性,进一步提高征收率”的指示精神,我省地税部门与劳动保障等部门一道,积极推动社保费征收工作改革,大力推进旧的征收模式向全责征收模式转型。即统一规范全省社保费征收业务流程,把社保费征管流程统一规范为“登记-核定-申报-征收-清算-会统”六个环节,实施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并建立中间数据库,地税部门与社保部门可共享中间数据库,从而从体制上突破了旧的征收模式的瓶颈制约。

  全责征收模式是在实际工作中率先摸索出来的一条经验,保证了我省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到位,确保了保险资金收入的安全性,避免了收支一条线带来的潜在风险,发挥了体制优势,使我省和谐社会安全网的构筑越来越结实稳健可靠。

  地税统一征收优势何在?

  七载历程,春华秋实。实践证明,省委省政府作出社保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实行地税全责征收模式是卓有成效的。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凸显了自身的优势和作用。

  符合收支两条线原则,有利于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地税机关是专职组织收入的政府执法机构,有独立的征收体系,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可从体制上实现社保资金收、管、支的严格分离,符合“收支两条线”原则,有利于促进形成“税务机关征收、社保机构发放、财政部门管理、

审计部门监督”的社保费征收、管理、发放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科学管理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符合效率原则,有利于优化政府职能。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企业或个人可以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办理社保费缴纳事宜,而企业或个人缴纳税款和社保费由面向多个部门改为一个部门,更减少了纳税人(缴费人)的往返奔波,大大方便了缴费人,提高了效率。同时,社保经办机构可以从繁杂的征收工作中解脱出来,有利于其集中精力做好账户管理、享受待遇资格认定和社会化发放等工作,提高社会保障服务水平。另外,地方税务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征管业务工作接受国家税务总局指导。由地税机关征收社保费,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和规范各项征收制度、办法和程序,有利于提高征缴质量和效率,优化对缴费人的服务。

  符合发挥专业优势原则,有利于扩大社保征缴面。税务机关具有充分掌握企业信息资源的专业优势,有利于不断扩大社保费征缴面。一是税务机关掌握着企业纳税登记和纳税年检信息,可掌握社会保险费的潜在费源。二是税务机关可利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的企业税前计税工资扣除等信息,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三是税务机关可利用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信息,通过个人所得税申报人数、计税基数与社保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的比对,全面掌握企业职工的参保情况,便于准确核定缴费基数和有针对性地开展扩面。四是税务机关还可利用税务稽查的执法优势,在对企业税务稽查时开展社保费缴纳情况的检查。可以说,税务机关在稽核力量、手段和信息渠道等方面所具有的特有优势,是其他部门远远不能相比的。

  符合资源节约原则,有利于降低政府管理成本。组织收入是税务机关的本职工作,利用税务机关现有人力、物力征收社保费,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是驾轻就熟,完全可以胜任。地税不仅有一支执法观念强、责任意识好、征收经验丰富的队伍,而且征管基础设施较好、管理规范、信息化手段先进,大大降低了征缴成本。

  深化改革 充满期待

  近年来,我省社保费征收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得到各级领导、社会各界的肯定和好评。2002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原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同志批示:“我省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成效显著,为全省的稳定和深化改革提供了保证,做出了贡献。在此工作中,地税局的工作功不可没。”在2006年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上,省政府在社保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指出,“各级地税部门继续实施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实现税费一体化管理,进一步加强社保费征管工作,严格按照地方党政更加满意、社会各界更加满意、缴费人更加满意的工作目标,确保了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此外,广州、中山等各市党政主要领导认为,“我省社保费实行的地税征管、财政监管、社保使用的体制,是最好的体制,省委、省政府当时作出的决定是正确的”,对地税机关征收社保费的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充分肯定。

  各级领导对社保工作的批示不仅是对现有工作的肯定,而且是对地税全责征收模式的认可和期待。改革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制机制,实行“费改税”,是大势所趋,既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据统计,在全世界170多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有132个国家实行了社会保障税制度。1996年,我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批准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逐步开征遗产和赠与税、利息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2001年3月,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再次明确提出:“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和遗产税”。

  可见,实行社会保险“费改税”是深化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同时考虑到提高效率和征收管理分离的需要,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符合社会保障的发展方向,也是为日后税务机关征管社会保障税未雨绸缪,打基础做准备。

  撰文/陈洋 朱晓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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