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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民: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最低出资额限制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2日 16:1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8月2日电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初期主要的财产来源是成员出资,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副司长潘海民今日公开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也没有规定成员出资的最低限额。 潘海民今日接受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时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法人应当有必要的法人财产,并以法人财产为基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承担的义务当中也提出来成员要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因此,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一定形式的出资。但是,从中国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情况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也没有规定成员出资的最低限额。 潘海民解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方式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进行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的并且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用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但是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是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据中国政府网直播文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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