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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征集意见 商家拒开发票最高罚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31日 15:53 北京晚报

  国务院法制办就发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 左颖) 昨天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市民可登录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30日。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大幅提高了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标准,各类伪造、虚开发票行为将被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针对近年来出现的非法印制、虚开、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骗取国家巨额税款的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中设专章对增值税发票管理进行了规定。

  最高处罚标准大幅提高

  对比此次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与1993年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记者发现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各项处罚标准都出现了大幅提高,其中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商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违反此规定的将面临最高3万的罚款,而目前对于这一违法行为仅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征集意见稿中对于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发票的最高拟罚10万元,而目前所执行的管理办法对此类违法行为最高处罚仅为5万元。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销售商品、提供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必须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有权从收款方取得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于未按照规定逐笔开具发票、拒不开具发票或者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出现下列四种虚开发票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四种情形分别为: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同时未经批准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发票的;介绍他人买卖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非法制作、伪造、买卖、非法取得、非法使用发票监制章或者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也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违规将被吊销执照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发票的种类、编码规则、基本联次、基本内容、使用范围、防伪措施、使用期限将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同时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根据征求意见稿,单位或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生销货退回或者结算退款的,可以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计算机打印发票的,可以开具负数发票。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按照规定重新开具发票。

  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制度等。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三次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税务机关在媒体上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J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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