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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修订后征求民意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31日 11:09 解放日报
进一步明确逐笔开具发票原则, 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综合新华社北京7月30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30日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当日印发的通知中指出,1993年12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称现行办法),对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订和制定以后,现行办法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是:现行办法的有些规定与新修订、制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无法衔接;发票管理现代化、信息化的一些新制度和新措施,以及发票管理中的新经验需要补充;对发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偏低,难以发挥惩治和威慑作用。为解决上述问题,对现行办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统一专业发票管理。(二)进一步明确逐笔开具发票的原则。现行办法规定收款人在收款时应当开具发票。征求意见稿继续坚持这一原则,并进一步明确:不管消费者要不要发票,都必须逐笔开具。(三)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四)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行政许可制度。(五)加大处罚力度。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请于2007年8月30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直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fpgl@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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