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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II放行打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通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6日 02:55 金融时报

  允许保险机构运用总资产15%投资境外

  本报北京7月25日讯 记者 张兰 报道 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今天联合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至此,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主体从人保、人寿、平安等少数几家机构拓展到全行业,我国保险资金投资境外市场的战略通道已然全面打通。

  据了解,《办法》放宽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比例,允许保险公司运用总资产15%的资金投资境外,并将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支持保险机构自主配置、提高收益,抵御人民币升值风险。此外,《办法》还适度调整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范围,投资市场从香港扩大至美国、英国、香港、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成熟资本市场。

  考虑到国内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经验不足,风险控制能力不强的实际情况,《办法》支持保险公司通过委托管理,将保险资金交给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运作,借助专业机构的能力,实现防范风险、提高收益的目标。不仅如此,《办法》还将衍生产品作为风险管理手段,允许保险机构用于套期保值,禁止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近年来,由于外贸顺差和外资流入持续增加,我国国际收支失衡问题日益突出。截至2007年6月末,外汇储备达到1.33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一位。这给货币政策调控和人民币汇率改革带来了很大压力。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购汇进行境外投资,不仅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支持汇率机制改革,也有利于缓解流动性过剩,进一步加强宏观政策调控。

  该负责人同时强调,《办法》的规定看似放松了管制,但实际上对保险机构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将加强沟通合作,根据各自职责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进行监管。保险机构境外投资各方当事人,应当依规运作保险资金,公平对待保险资产,一经发现违反《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等监管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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