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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定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5日 14:23 中国网

  俗话说:“不成规矩,何以成方圆”。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体现企业与劳动者在共同劳动和工作中所必须遵守的劳动行为规范的总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立法”,是企业规范运行和行使用人权的重要方式之一,聪明的企业都会最大限度地利用和行使好法律赋予的这一权利,发挥规章制度的重要作用。

  依靠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是现代企业的一个明显标志。优秀企业大多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取得良好的效果:使企业运作平稳、流畅、高效,基本上可以将问题防患于未燃。尤其是在在今天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健全、运行良好的规章制度让企业尽作有准备之战,使之胜券在握,也可以让企业不战而屈人之兵,赢得领先的竞争优势。

  现实中,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都是企业单方设定的,企业管理者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通常很少会关心员工的看法和利益。在很多企业看来,只要规章制度定出来了,行也得执行,不行也要执行。这样做不仅不会使规章制度的良性作用真正发挥出来,不合理的规章制度还会损害了员工的切身利益,比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吃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等,尽管这些制度本身并不违法。更危险的是,事实上有些劳动规章制度本身就可能在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存在违法的隐患,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易才集团总裁助理翟继满就指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常常被人们称为企业的内部“法律”,既强调了它的规范性,又强调了它的“内部性”。其实,规章制度的“内部性”一般只体现在其制定过程中,即主要反映用人单位的意志;就其实施过程来说,则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即主要作用于员工。这也是企业规章制度过去常常被人诟病的地方:独断专行的内部“法律”往往起不到有效规范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作用,倒经常是引发争议纠纷的“导火索”。

  针对这些问题,2007年6月29日最终得到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专门给企业的规章制度定了“新规矩”。新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面对《劳动合同法》定的“新规”,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必须清楚它带来的巨大挑战和风险, 易才集团专家翟继满先生指出“新规”给企业带来的挑战之一就是“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违法将导致制度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何应对这些挑战呢?怎样才能做到既发挥规章制度的有效作用,又能有效避免新法带来的风险呢?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首先需要作的就是把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掌握《劳动合同法》条款的内容和精神,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备无患。为了帮助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更好做到这一点,易才集团特在全国巡回举办“劳动合同法超级律师大辩论”活动,帮助更多的HR们尽快学习和掌握《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此次《劳动合同法》宣解和培训工作的官方合作伙伴,易才集团拥有大批劳动合同法专家、学者和官员,可以解决各类用人单位在新法实施后面临的诸多问题。据悉,易才集团主办的第二届“新人力高峰论坛”即将举行,届时有更多的权威专家、学者和官员就新《劳动合同法》发表权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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