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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1853个税号商品列入加工贸易限制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4日 09:58 国际商报

  在线国际商报讯 记者裴玥报道 加工贸易政策在强烈的市场预期中,终归调整。经国务院批准,7月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07年第44号公告,公布了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同时规定对列入限制类的商品将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新政策将于2007年8月23日正式执行。

  此次限制类产品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共计1853个十位商品税号,占全部海关商品编码的15%。

  新政规定,企业按海关管理类别缴纳台账保证金。A类和B类企业缴纳50%的保证金;C类企业缴纳按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增值税之和100%计征保证金。

  记者比较发现,过去的加工贸易管理政策主要是限制进口,本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主要是限制出口。据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的目的,就是为了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减少贸易摩擦,促进贸易平衡,缓解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从而,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同时,为配合国家实施区域发展战略,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梯度转移,加快形成布局合理、比较优势明显、区域特点鲜明的加工贸易区域发展格局,新政对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政策:一是东部地区新设立的外贸企业,不予批准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二是中西部地区A类和B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

  新政还规定,在今年8月23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持齐全材料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仍按原规定管理;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在2008年8月23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在2007年8月23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但未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自动失效。对2007年7月23日前未获得外贸权的东部地区企业,不予受理其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申请。

  但此前已承接过加工贸易委托加工业务、且不具有外贸权的东部地区生产企业,在今年10月23日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型为具有外贸权的企业,以及因企业改制、重组而发生更名但股权和法人代表未发生变化的企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还需指出的是,本公告不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在国内转入限制进口类商品和转出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由上可见,此次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重点在于商品结构和区域结构调整,并在过渡期等方面做了妥善安排。总体上看,其将有助于促使企业向更高技术含量、更大增值环节发展,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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