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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征收历史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 19:40 中国经济周刊

  利息税全称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事实上,利息税在中国并非一直落地生根,新中国成立以来,利息税曾两度被免征,而每一次的变革都与经济形势密切相关。

  1950年,我国颁布了《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征收所得税。但当时国家实施低工资制度,人们的收入差距也很小,征收利息税没有实质意义,因而在1959年停征了存款利息所得税。

  随后,1980年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和1993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再次把利息所得列为征税项目。但是,针对当时个人储蓄存款数额较小、物资供应比较紧张的情况,随后对储蓄利息所得又作出免税规定。

  直到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紧缩成为经济的主要特征。为此,中国

人民银行从1996年5月1日起连续7次降低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但仍难以扭转储蓄存款余额增长的势头。为了调控经济、拉动内需、刺激消费,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恢复征收利息税,自1999年11月1日施行,税率为20%。

  起征7年之后的2006年,全国税收收入(不包括关税、耕地占用税和

契税,未扣减
出口退税
)共入库37636亿元,利息税459亿元,占比不到1.2%。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授权国务院可停减征利息税。

  2007年7月20日,国务院决定自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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