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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就修改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答问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 09:23 《中国商界》杂志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就修改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答问 编辑 / 亚夫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作了重大修改,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为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配套法规,这一决定将于今年6月1日与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同时施行。新公布的决定与1997年11月1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办法)相比,有哪些必要的修改和新的规定呢?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新华社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人。 问:决定对登记管理办法作了哪些主要修改? 答:决定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登记管理办法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对合伙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类型等登记事项作了相应规定。二是,对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和程序作了规定。三是,对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和程序作了规定。四是,明确了办理注销登记的主体,并对需要提交的文件作了规定。五是,对法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并与刑法作了衔接。 问:决定为什么授权国家工商总局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作出特别规定? 答: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这两种形式的合伙企业既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又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风险性比较大,在对其管理上比普通合伙企业严格一些。为了适应这种要求,决定授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问:决定对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作了哪些规定? 答:合伙企业登记事项,是指合伙企业设立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时,需要由企业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并在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中予以记载的内容。决定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对登记事项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合伙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二是,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 或者 “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三是,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是,明确了合伙企业类型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问:决定对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作了哪些规定? 答: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此外,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决定还对设立合伙企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作了相应规定:一是,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二是,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三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同时,决定对设立登记的程序也作了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除上述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问:决定对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方便合伙企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决定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合伙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作了明确规定,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同时,决定对变更登记的程序也作了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变更登记的,应予当场变更登记。除上述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登记的决定。予以变更登记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问:决定对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作了哪些规定? 答:决定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对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二是,明确了办理注销登记的主体。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三是,规定了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四)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决定对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完善了合伙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有关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决定对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作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对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等等。同时,对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此外,还注意了与刑法有关规定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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