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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资将参与经营者业绩考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 02:50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周明 北京报道

  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昨日提出,在考核企业经营业绩,决定经营者收入时,应将普通职工工资收入作为经营者经营业绩的一个组成部分,一并加以考核。

  他说,通过这样一个措施,一定程度上也会比较好地解决经营管理者收入增长比较快、而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增长不快或者不增长的问题,“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完善这个政策”。

  确立合理分配关系

  邱小平还透露,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如何确立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与普通职工收入确定一个合理的分配关系。

  他说,这个问题很复杂,因为经营者和劳动者一样,作为劳动市场劳动力的组成部分,也有劳动力市场价格的问题。所以如果比例确定低了,有可能挫伤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确定高了,又会构成企业内部分配不公平,挫伤其他职工的积极性。

  他表示,目前劳动保障部采取了,督促各地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和完善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发挥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作用;积极指导各地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等四项措施,切实提高职工工资收入。

  目前,全国有30个省区市颁布实施了小时工资最低标准,同时各地还加大了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监督检查力度,最低工资标准得到了较好地落实,而且,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覆盖范围在逐步扩大。

  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

  工资支付行为

  他还表示,针对部分企业、部分用人单位经济效益持续增长,却仍然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部近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对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他强调,如果职工发现所在的单位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或者存在支付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应该勇于、敢于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用法律的手段,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他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体到每一个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应该多高、应该什么时候调整、调整多少,主要由所在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和劳动力市场价格来自主确定。政府主要是看它是不是给劳动者支付的工资违反了当期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违反了当期最低工资标准,那企业的工资分配行为属于违法,政府可以依法进行监察处理。如果没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高于当地当期的最低工资标准,政府就没有直接干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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