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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的下一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 02:24 第一财经日报

  李攻

  虽然已经建立起了有形的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也成功实现了万余亩土地的流转,但这种流转从根本上来说,还处于“初级阶段”。

  换句话说,这里流转的土地虽然已经有了“资本”的迹象,却并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资本”。而要想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资本”,在土地权属方面就要寻求突破。

  采访中,西岗镇相关人士再三强调,这里的土地流转有两个原则,一是不改变土地用途,二是土地流转不能改变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也就是说,土地流转的最高年限不能超过农民承租土地的年限。

  西岗镇相关人士说,后一个原则已经影响到了当前的土地流转。

  一份关于西岗镇土地流转的调查报告在总结西岗镇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时就指出,“部分流转期限较短或即将到期的,承租方不愿作较好的投入,甚至搞掠夺式的开发,施用高毒残留农药,损坏土地。”

  之所以如此,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这里交易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说到底是一种债权,而不是其他权属。即使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也不能改变债权本身的不稳定性。

  早在2003年全国“两会”上,当时来自黑龙江的

人大代表杨信与其他53名代表联合附议,提出应该把现有的土地根据统一的规划,明确地划分为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产权性质。并建立统一的土地交易大市场,允许不同性质的土地,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流转。

  我国《宪法》规定,只有国家和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个人不拥有此项权利。能够交易的也只有土地使用权等。上述这种提议无疑涉及到了国家的根本土地制度,决不会轻易有所变动。

  但一些地方的实践实际已经在这方面做突破性探索。日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草拟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明确,农民合法的宅基地可上市流转,其中包括宅基地的转让、出租,并拥有收益权。农民宅基地从权属上说,属于集体所有,农民本人只用使用权。但上述这种转让、出租,已经实际具备了产权转让的因素。

  西岗镇已经在全国率先为土地流转建立起了有形交易市场,下一步的任务应该是为这个“壳”装入更多具有前瞻性的探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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