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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广州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政策无变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 00:55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李杉) 最近国内一些城市楼价再度大幅上涨,上海从日前开征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引发不少群众猜测,是否又会有调控新措施?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目前广州有关二手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并无任何改变。

  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获悉,广州对部分二手房转让早已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目前并无改变。目前在广州对于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非普通住宅”,能提供上一手购房发票、但住房无增值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应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有两种:一是不能提供上一手购房发票的,应征土地增值税=(转让收入-转让收入×90%)×30%(即转让收入全额×3%);二是能提供上一手购房发票的,应征土地增值税=[转让收入-上一手发票价格(每年加计5%)-相关税金]×适用税率速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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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规定,从7月15日起,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土地

增值税:凡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所谓非普通住房是指不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并且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内环与外环间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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