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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携带乙肝病毒而被解除合同可申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4日 22:01 cctv-2《经济信息联播》

  卫生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现有1亿多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些人在就业过程中往往受到歧视。劳动保障部有关人士昨天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劳动者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保障部、卫生部此前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用或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据此表示,用人单位如果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拒绝录用或者辞退劳动者,就属于就业歧视行为。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刘丹华还表示,如果用人单位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之外,强行要求检查乙肝血清学指标,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劳动保障部门查实后,将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

  除了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正常的工作权利之外,我国今后还将制订相应的措施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

卫生部规定

  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

  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

  拒绝招用或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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