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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出新规 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扩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1日 20:56 《财经》杂志网络版

  近日出台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是十年来央行最重要的同业拆借政策调整,将为市场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记者 张环宇】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在央行的公开声明中,对该《办法》的公开评价是“十年来最重要的同业拆借政策调整”。

  此次调整除扩大了市场参与主体范围,同时对拆借期限和额度做了新的规定。

  《办法》将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的范围从10个扩大到了16个,从原来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扩大到涵盖全部的银行类和绝大部分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拆借期限和额度也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新《办法》的出台,将有效扩大同业拆借市场的容量,提高同业拆借利率的代表性及市场性,令其在货币市场中起到更强的“信号”作用。

  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

  这可以理解成决策层为不断发展和完善同业拆借市场的一种努力。在十余年的历史中,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以意大利屏幕市场的模式为参考,决定建立一个全国联网的拆借网络系统,借以形成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在1995年末,中国人民银行撤消了由商业银行组建的融资中心,仅保留了由人民银行牵头设立的43家融资中心。

  1996年1月,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网络正式开始运行,拆借利率由交易双方在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之内协商确定。在当时,该网络主要是由拆借中心的电子网络组成的同业拆借交易一级网络,和由各省、区、市人民银行融资中心组织的二级网络组成。

  1998年,同业拆借二级网络被取消,同业拆借业务开始全部通过拆借一级网络办理。而就在此时,某些问题开始浮出水面。

  首先是同业拆借市场参与机构过少,交易不够活跃。在1998年改革之前,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主体只有中资商业银行。随后六年,经过一系列扩容,市场参与主体由原来的单一金融机构扩大到中资商业银行及授权分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在内的银行类及部分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构成中所包含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仍然十分有限。

  从1996年6月1日开始,人民银行就取消了对同业拆借利率的上限管制,希望借此实现同业拆借利率的市场化。但是,由于市场主体仍主要集中在银行类金融机构范围内,这使得在货币市场指标性利率形成过程中,同业拆借利率的代表性仍然较为有限。所以就此前情况来说,衡量货币市场运行情况仍然是通过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两个利率标准共同完成评价的。

  试行办法颁布之后,虽然央行会不定期做出对其进行修正和补充,但是某些基本原则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仍被持续应用着。这就使得试行办法已不再能满足同业拆借市场运作和监管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之下,新《办法》的出台,无疑对于规范和扩大同业拆借市场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新《办法》作用至关重要

  新《办法》将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的范围从10个扩大到了16个,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被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

  当然,这个市场对于参与者的资质是有要求的。对于新增设的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的准入条件,《办法》中规定,保险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四个季度连续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其他五类公司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

  另外,对于期限和额度,新的《办法》也做了部分修订。其中,期限管理中部分主体的最长拆借期限由四个月延长至一年,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等存款类机构;另外还有部分新增主体的最长拆借期设定为三个月,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等。取消原有的21天的拆借期上限,部分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拆借期限仍为7天,如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新的限额管理,除了由原来的四档重划为五档之外,还对部分的限额核定标准进行了修订。其中,政策性银行的最高拆入和拆出限额规定为,不超过上年末待偿还金融债券余额的8%,较之前的按照当年市场化发债总额的7%确定拆借限额略有提升。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最高拆入和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两倍,中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拆入拆出限额为主要负债的8%;而在之前规定中要求,外资银行分行按照人民币营运资金的1.5倍核定拆借限额,中资存款类机构仅能按照存款余额的8%核定拆出限额,按照存款余额的4%核定拆入限额。

  另外,新增主体的限额管理规定如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的最高拆入和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100%,而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最高拆入和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净资产的2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销售交易部执行总经理高占军认为,当前的拆借交易并不是很活跃,相对回购市场容量仍然较小,而新《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增加拆借市场参与机构的范围并使市场更加活跃,令拆借利率的参照性增强。

  目前,市场上较为活跃的代表性利率指标主要分为两部分:管制利率以及市场化或半市场化利率。目前管制利率主要是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而非市场利率则包括回购利率、同业拆借率、SHIBOR、国债利率、央票利率等。

  回购利率由于品种较多,回购量较大,所以代表性较强,同业拆借利率虽然具有一定参照性,但是由于市场较小,所以代表性较弱。SHIBOR虽然也算是拆借市场利率一种,但是属于报价利率,即在一个期限内,不管成交与否,都会通过报价行形成连续的参照利率。至于央票利率,虽然具有一定参考性,但是作为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有时候会在量价之间进行平衡操作,因此也不完全是市场化利率。

  高占军认为,新《办法》的出台,也增加了货币市场和其他市场的联通渠道,有助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衔接。

  《财经》杂志首席研究员陆磊也认为,新《办法》的推行,将对于价格形成机制产生积极的影响。在他看来,市场参与主体范围的扩大,可以使更多的供给者和需求者进入市场,这就使同业拆借市场更能反应货币市场的供求关系。

  之前由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参与者较少,所以市场真实的需求并不能完全借由同业拆借市场反应出来。同业拆借市场参与主体范围扩大,额度和期限也适度放宽,更有助于形成完整的收益率曲线,使央行货币政策操作目标更为准确,从而通过货币市场的微调或调整,来影响整个社会的货币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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