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新浪财经

杜绝非法集资须从源头下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1日 03:29 金融时报

  一是加大打击力度 一是拓宽居民理财渠道 杜绝非法集资须从源头下手

  记者 王晓欣

   日前,公安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A级通缉令,悬赏5万元捉拿吉林省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逃女嫌犯沙莉。2003年至2006年底,该犯罪嫌疑人在长春市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5000余名群众非法吸收资金3亿元人民币,个人获取2500万元赃款后潜逃。

  湖北省公安厅日前发布预警,2006年至今年上半年,全省警方破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205起,涉案金额9.7亿元,7000余群众蒙受财产损失,与2005年相比大幅增加。

  从全国来看,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犯罪活动有蔓延之势。

  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他们惯用的“伎俩”就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除了“高额利息”的诱惑,以及老百姓贪图“快速致富”的心理外,施骗者往往打着某某“领导”、某某“名人”的旗号,以获得集资户信任。

  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电子

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关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存款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

  非法公开发行股票或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会给上当购买者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发行股票或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条件、审批程序、发行方式、信息披露等都作了严格规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向200人以上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且经证监会核准。凡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公告其招股说明书等信息,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公众购买股票应通过合法的证券公司申购和交易。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必须公告招募说明书等信息,由依法设立的作为该只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经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发售;公众应当通过这些合法的机构申购。一些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和机构,通过小广告、信函、网络信息、手机短信、推介会、自行或者雇人游说等方式,散布所销售是即将上市的公司“原始股”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购买后可获得高额回报等谎言,诱骗公众购买。

  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已查处的案件看,“金汇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所谓的“基金”都是以基金的形式进行敛财活动,它们大都无固定场所、地点,主要以网络、电话等媒介,以发展会员传销等方式进行地下犯罪活动,资金存取、转移全都通过“一卡通”银行账户进行。其突出特征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有的以传销为手段,以境外“基金”为幌子,以互联网为载体,是一种新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说,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面对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蔓延之势,一是加大打击力度外,使非法集资的成本大于非法集资的收益。二是增强普通百姓的投资观念。眼下,一些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开展的个人

理财服务业务,对于一般百姓来说,是一条“风险较小、收益不错”的投资渠道。三是进一步拓展个人理财服务渠道。在政策允许前提下,金融部门应当瞄准市场需求,开辟新的金融产品和业务项目,推动个人理财服务业的发展,以满足老百姓的需求。只有这样,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才能从根本上杜绝。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