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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企业能源出口将收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1日 01:40 新京报

  [能源]

  本报讯 (记者 孟斯硕)自今年8月1日起,外国合作者按合同规定所得的原油进行装运出口,将恢复征收出口税。昨日,财政部发文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原油出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根据规定,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作者按合同中规定的比例得到的原油,在出口时需征收出口关税。此前已签订并已在执行的合同,在2012年8月1日前装运出口的石油,可继续免征出口税。此外,今年8月1日前,还对此类外国合作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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