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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尝试举办权解套产权难题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0日 10:11 21世纪经济报道
北京报道 本报记者 王娜 黄一琨 “如果可以回头,我愿意把学校转让,重新当个企业家。”投资创办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六年后,肖川萌生退意。 “这可不是气话。”7月5日,肖川在“21世纪教育沙龙”上说。2007年2月起开始实施<民办高等教育办学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5号令”),让民办高校面对“生死劫”。 这个文件对于民办高校的产权做出硬性规定,要求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过户到学校名下,已成立多年尚未过户的,要在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教育部早已明确表示,对于办学条件不达标和未在规定期限过户的民办高校将给予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的处罚决定。 肖川们对自己当年的办学资金究竟叫投资还是捐赠感到困惑,这也促使他们试图用刚刚通过的<物权法>来解决问题。 但现场充满了火药味。北京市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北京城市学院常务副院长刘林尖锐地指出:“一定要警惕现在有些人既想当教育家,又想当企业家,把民办学校变成私营企业是非常危险的。” 而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民指出,考虑到民办高校定位和性质的特殊性,用<物权法>来解释教育投资人的产权保护还值得进一步商榷。 与此同时,<广东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已经开始对部分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思路。 谁的产权? 2003年开始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对民办高校的产权作出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校注册之日,学校资产就应该在学校名下,这本无可厚非。但在民办教育界,由自然人独资或合股注册公司,再以公司的名义投资学校,资产长期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情况也是众人皆知、长期未决。 许多民办高校的投资者们认为,一旦过户就意味着在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属于学校,属于社会,投资的企业只有到停办清算时才能结算;教育资产只能转让不能退出,这也让新的战略投资者们望而却步,学校资产无法盘活。 与此同时,投资者们还在期盼着<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所规定的投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能够被教育部门细化落实。 当然,教育部门对于民办高校的监管事出有因。 在民办教育发展的短暂历史中,就先后出现南洋教育集团轰然坍塌,留下满地狼藉的债权债务;江西民办职业学院数百学生与校方激烈冲突等一系列恶性事件。 “现在很多举办者在寻找买家,并表示不再追加对学校的投资。”上海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研究员董圣足说,由于失去了对投入学校资产的实际控制权和增值部分的受益权,举办者们情绪低落。 董曾经对江浙沪三地22所民办院校展开调研,认为很多民办高校举办方心存疑虑。 一是担心公司资产过户到学院之后,失去了实质上的控制权;二是办理资产过户登记要缴纳资产评估费、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公告费、验资费等七种税费,资产损失甚至高达三分之一;三是一旦办理了财产过户登记,将会使得部分已经办理了银行贷款的学校或投资公司,由于缺少抵押担保资产、银行回收资金而陷入运转困境。 而<物权法>的出台似乎让他们找到了新的武器。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主任侯小娟的观点也开始被他们广泛引用。侯分析说:“<物权法>出台以后,我们应该承认民办教育举办人对学校的产权,举办人可以通过学校董事会的形式实现其对民办教育的产权。应该在不损害学校资产、不会造成学校资产流失的情况下,允许举办人对学校财产的继承权以及转让。在经过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举办者可以自行要求终止,并在终止前进行财产的清算。” “投资就该光明正大拿回报,是捐赠,我们希望戴着大红花。”肖川说。 公益还是营利? 当然,在民办高校的投资者中也不乏25号令的支持者。这部分民办高校主要是由社会捐资举办或依靠自身滚动积累发展起来的,其学校资产本来就已登记在学校的账册上不存在过户与转移的问题。 北京市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北京城市学院常务副院长刘林甚至尖锐地指出:“之所以有人这么强烈反对资产过户,是因为他们的既得利益受到挑战。” 刘林所代表的一方观点是基于对当前民办教育管理体系中很多模糊不清的内容所做的判断。比如说,法律中所规定的“合理”回报,如何界定为合理多年似是而非,导致民办学校老师在营利性和公益性之间摇摆。 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民觉得,用<物权法>来解释教育投资人的产权保护还值得进一步商榷。 因为,<物权法>第七、八条同样规定了“物权的取得和行使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此来看,鉴于教育事业的公益特征,<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对于教育产权的规定与<物权法>并不冲突。 相反,25号令明确了学校的法人财产权,正是教育部要求产权清晰化的表现。 “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应该过户,而是与过户相关的配套办法没有跟上。”韩民建议。对于公益性民办高校就是应该免税,通过董事会对学校进行管理,对产权的抵押、担保、转让给与控制;而对于营利性民办高校则应该完全按照企业方式运作,由工商部门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在准入上加以明确的限制并建立退出机制。 在董圣足调查的22所民办院校中,有19家民办院校资产处于不同程度的抵押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董认为合理确定资产转移标准、稳妥界定增值资产,实行零税费都是十分重要的操作细则。 “举办权”回避产权争议 “概括地说,资产过户问题之所以引发争议,是因为三个问题没有解决。一是使得投资人对部分资产失去了控制权;二是产生了资金链断裂的事实;三是资产过户产生了大量的税费。” 广东省教育学院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张铁明如此总结,而这些问题也就需要地方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时加以考虑,大胆创新。正在起草中的<广东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已经开始对部分问题探索具体的解决思路。 作为条例起草小组组长,张铁明坦然承认起草过程中也充满了无奈和妥协。他回避产权,而提出举办权的概念,就是一例。 “产权太过经济化也太敏感。”张铁明说,所谓“举办权”,就是学校举办者拥有合法办学权,及其投入资产所衍生其他权利的总和。这不仅要求举办者必须有资产投资,投资资产必须用于办学,还区别于“产权”特别强调了政府批准的合法办学权。 据张铁明介绍,尽管存在妥协,但一旦条例能够在广东省人大获得通过,该省在民办教育上的管理规定至少意味着三个方面的突破。 第一,条例规定“举办者的投资和出资比例可以变更、重组、出让”。这一条目前在广东省民办教育工作会议上已经获得原则通过,以希望盘活学校资产。 第二,条例中特别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关“合理回报”的规定做出了详细实施办法。规定投资者不但有办学过程中的收益权,还有对剩余资产的分配权。另外,“对于不要求可以回报的出资者,允许其每年以不超过7%的份额在当年节余中抽取。作为政府对其的‘奖励’。而如果当年不提取可以累计为原始投资额。” 第三,明确了投资民办教育的退出机制。规定民办高校投资资金比例和投资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学校的发展。如果两人合办,一方提出转让必须提前60天通知另一方;三人以上合办,转让必须经过董事会2/3比例表决通过。 张铁明认为,地方立法一定要用足<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奖励”这两个字。评价地方法规是否为善的标志则是能否让投资者安心、放心、有信心地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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