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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对同业拆借管理政策作重要调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0日 02:22 中华工商时报
6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获准拆借 中国人民银行今日颁布了最新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这是央行近10年最重要的同业拆借管理政策调整。其中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被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 根据央行公告,《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8月6日起正式施行。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从市场准入、期限管理和限额管理等三方面放松管制,以期活跃同业拆借市场交投,促进市场更快发展。 此次颁布的新规拓宽了参与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类型。根据规定,16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涵盖了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和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6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而此前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能参加同业拆借活动。 本次调整还简化了期限管理的档次,适当延长了部分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借期限。根据新规,调整后的期限管理分三档: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最长拆入期限为1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最长拆入期限为3个月;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长拆入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最长期限按照交易对手方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控制,到期后不得展期。 此外,本次调整还放宽了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标准。调整后同业拆借限额核定分为五个档次:中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为主要负债的8%;外资银行为实收资本(或人民币营运资金)的两倍;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为实收资本的100%;证券公司为净资本的80%;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净资产的20%。 央行表示,减少管制、鼓励创新是央行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基本政策取向。截至2006年末,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达到703家,是市场建立之初的14倍;年交易量达到2.15万亿元,是市场建立初期的10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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