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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机构首获同业拆借资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0日 01:40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苏曼丽)央行昨天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被获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该办法自8月6日起实施。

  商业银行拆借期限延长至1年

  新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全面调整了同业拆借市场的准入管理、期限管理、限额管理等规定,央行称此是近十年最重要的同业拆借管理政策调整。

  根据办法规定,16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其中,信托公司、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这六类机构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须连续盈利,保险公司则应在申请前最近四个季度连续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目前央行正在拟订这六类公司的准入审核规则。

  本次调整还适当延长了部分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借期限。

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最长拆入1年,此前为4个月。此外,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限额也得到提高。中资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为主要负债的8%,外资银行为实收资本(或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

  同业拆借市场将更加活跃

  央行于1996年建立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将同业拆借交易纳入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监督管理。但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金融机构融资渠道多样化、定价机制市场化程度提高,金融市场的其他子市场有了长足发展。

  “此前由于监管的比较严格,虽然金融机构资金需求非常强烈,但受到期限和金额的限制,银行只能另想办法,现在限制放宽了,资金供给和需求主体多元化,市场肯定会更加活跃。”一外资银行人士说。

  截至2006年末,市场参与者达到703家,是市场建立之初的14倍;年交易量达到2.15万亿元,是市场建立初期的10倍多。由于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价格反映了同业拆借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同业拆借利率的信号功能不断完善,已经成为中国货币市场最重要的利率指标之一。

  农业银行资金部交易员孙建坤认为,同业拆借市场的活跃,将使得被称为基准利率雏形的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报价基础更为完善,有利于我国利率的逐步市场化。

  同业拆借 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我国银行的同业拆借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只可以作为调节头寸的手段,不可以成为贷款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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