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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对原政策作出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9日 18:2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9日电(记者王宇、安蓓)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9日就新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办法》全面调整了同业拆借市场的准入管理、期限管理、限额管理、备案管理、透明度管理、监督管理权限等规定。

  这位负责人指出,在准入管理上,16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这个范围涵盖了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和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共6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首次被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

  在期限管理上,与最初金融机构最长4个月的拆借期限政策相比,本次调整适当延长了部分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借期限,简化了期限管理档次。调整后的期限管理分3档:

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最长拆入1年,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最长拆入3个月,财务公司、
证券
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长拆入7天。拆出资金最长期限按照交易对手方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控制,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限额管理上,与以往管理政策相比,本次调整放宽了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标准。调整后同业拆借限额核定分为5个档次:中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为主要负债的8%,外资银行为实收资本(或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为实收资本的100%,证券公司为净资本的80%,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净资产的20%。

  《办法》规定了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信息披露平台、信息披露责任等。《办法》还明确了同业拆借中心在公布市场信息和统计数据方面的义务,为加强市场运行的透明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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