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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相关银行11月底前须提交国库经收业务自查报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6日 19:5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6日电 (记者姚均芳 王宇) 记者6日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央行近日已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库经收工作的通知》,要求相关银行切实履行国库经收职责,认真开展自查工作,于2007年11月底前提交自查报告。

  国库经收工作是国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收纳预算收入的重要环节。经理国库业务是国家赋予央行的职责之一,但国库的经收业务需要专业银行办理。央行指出,经收预算收入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均为国库经收处。

  央行指出,国库经收处应当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规范经收业务行为,及时、完整、准确地将所收款项划转到指定国库,并自觉接受上级国库的监督管理与检查指导。但受金融环境变化和利益驱动等因素的影响,个别银行和信用社对国库经收业务重视不够,自觉学习制度和规范办理业务的意识淡化,屡屡发生延压国库资金、违规设立过渡账户、拒收现金税款及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损害了国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国库经收业务行为,加强对国库经收处的监督管理,促进国家各项预算收入及时、准确、安全入库。

  《通知》要求

人民银行各级行要开展一次全面的国库经收业务自查工作,并将自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和建议等汇总形成工作报告,于2007年11月底前报至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局。在组织国库经收处自查工作中,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可视情况开展抽查,以检验国库经收处自查情况,准确把握辖内国库经收处的真实运行状态。

  与此同时,各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也要进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改进措施等形成自查报告,于2007年11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至人民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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