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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II管理办法5日起正式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5日 18:0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5日电 (记者 任芳) 证监会颁布的《合资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5日开始实施,有关部门即日起接收审批国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设计的QDII(合资境内机构投资者)方案。

  券商开展QDII业务的资格是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目前只有创新类券商能够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截至2006年7月15日有17家创新类证券公司,其中符合以上硬性指标的有中信证券、招商证券、中金公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等9家公司。

  申请此项业务的基金公司要求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目前国内57家基金管理公司中有20多家基金公司符合申请QDII业务资格要求。

  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

证券市场,QDII投资产品包括挂牌交易的
股票
、债券、存托凭证、
房地产
信托凭证、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品等。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QDII产品,将由专家委员会对投资产品的组合原则、风险防范、估值标准等进行严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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