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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II管理办法5日起正式实施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5日 18:0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5日电 (记者 任芳) 证监会颁布的《合资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5日开始实施,有关部门即日起接收审批国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设计的QDII(合资境内机构投资者)方案。 券商开展QDII业务的资格是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目前只有创新类券商能够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截至2006年7月15日有17家创新类证券公司,其中符合以上硬性指标的有中信证券、招商证券、中金公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等9家公司。 申请此项业务的基金公司要求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目前国内57家基金管理公司中有20多家基金公司符合申请QDII业务资格要求。 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QDII投资产品包括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品等。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QDII产品,将由专家委员会对投资产品的组合原则、风险防范、估值标准等进行严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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