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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合推医疗责任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4日 02:40 新闻晨报

  □记者周凯 实习生吴迪

  晨报讯保监会昨天宣布,已联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待此险种普及之后,再遇到因医方责任导致的人身损害,病人将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而此险种保费由医方买单。

  保监会表示,《通知》旨在推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筹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靠第三方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具体而言,对于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通知》要求认识到医疗责任险的重要性,利用其经济手段化解医疗风险;对于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根据医疗卫生服务的特点对此责任险进行创新;而针对尚未开始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通知》里提议可选择部分地区或者部分医疗机构先行试点,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此前,保监会有关人士接受晨报专访时曾表示,西方大多实行“医生责任险”制度。但在我国,医生大多供职于

医院,那么是否应该推出“医院责任险”呢?他还表示,这些责任险也未必会像交强险一样具备强制性,有可能刚开始不强制,之后视立法的进展再作决定。

  医疗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对投保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患者或其近亲属提出索赔申请时,依法应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就我国来说,医疗责任险1999年首次出现,并且以云南省作为试点,在各大医疗机构全面推广。自2005年1月1日起,北京全面实施医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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