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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草案二审 反垄断前路漫漫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2日 18:53 经济观察网

  经济观察网讯 记者王毕强 在搁置一年之后,《反垄断法》草案的二审稿终于于上周摆在了全国人大委员的案头。

  尽管二审稿首次增加了关于限制国有垄断企业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定,但据参与该法起草的专家透露,仍有相关部门坚持在《反垄断法》中增加维护国有经济现有格局与地位的条文,而目前的草案也并未明确对国有垄断企业的管辖权。

  这意味着,在《反垄断法》初稿起草时已经被删除的关于 “行政性垄断”的内容,其实仍在草案目前修订的过程中继续暗战角力。而此次在二审稿中增加的这条来之不易的限制垄断国企权益、保护消费者的条文能否最终落到实处,还有赖于法案下一步的进展。

  《反垄断法》二审稿是在6月24日至29日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接受审议的。相比2006年6月提交的一审稿,二审稿主要新增了六项规定(见相关链接)。

  其中,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

  这条新增的规定,引起了社会公众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关注。在本次常委会的分组审议中,很多委员认为,国有企业存在相当严重的垄断行为,它们对消费者的损害很大,在《反垄断法》中应该加大对它们的制裁。

  其中,尤以社会意见集中的电信收费问题,成为了与会常委和委员们“火力”的焦点。“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电话费比美国、欧洲都高。中国老百姓为什么要承受这么昂贵的电话费?”王茂林委员说,“这些电信机构每年利润上千亿,该让点利给人民,体现以人为本。”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昌元从政府监管的角度提出,政府有关部门要站在全社会而不是本行业的角度,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不能袒护。

  常委们火药味十足的抨击,让媒体一度乐观地认为,《反垄断法》二审稿此条新规,为取消电信双向收费奠定了法律基础。

  然而,自始至终参与《反垄断法》起草的有关专家对本报透露,《反垄断法》修订的实质性进展,或许与常委的期望及公众的乐观背道而驰。

  据这位专家透露,由于并没有在二审稿中明确《反垄断法》对国有垄断企业的管辖权,这项来之不易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新增规定,可能无法落到实处。

  而事实上,起草小组在一审稿后征求各方意见的过程中,曾有中央部委提出,反垄断的立法应该充分考虑保持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他们认为,目前,国有经济控制着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和领域,建议对这些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以及需要国有资本控制的领域和行业,在立法中予以充分保护。

  该专家分析,其实《反垄断法》二审稿第七条这条新增规定,首先强调的是对国有垄断企业实施特殊的保护,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商品和服务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其次表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

  “这里有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即并没有明确‘依法’是依照什么法,是依照本法即《反垄断法》,还是依照已有的其他行业或部门法律法规。”该专家提醒公众注意,在法律条文的表述上,依“本法”与“依法”有很大区别。

  如果是依照已有的和未来的行业或部门法律法规,如:电力法、电信法、能源法、保险法、航空法等,尽管《反垄断法》有“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定,但这些行业或部门法律法规,大多是体现本行业或部门利益的,同时监管部门和被监管的企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反垄断法》并不能规制这些行为。

  所以,如果是“依法”而不是“依本法”,实际等于让这些垄断行业或部门自己管自己,而与《反垄断法》无关,这就很难达到反垄断的目的。

  事实也证明,尽管已有大量的行业或部门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的反垄断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对于中石油、中石化这类企业,其准入是国家基于安全考虑的管制,价格则由发改委的价格法管制,这些《反垄断法》都无法管理,由于《反垄断法》二审稿第七条的“依法”没有明确是依照“本法”,那么这些企业在以后经营中的搭售、拒绝交易、附加不合理条件等行为,反垄断主管部门并无权管理,而是由行业部门依照行业部门法律管理。

  因此,该专家认为,《反垄断法》的前后条文中没有明确是依 “本法”,这“是否意味着对于所有垄断企业的所有准入、经营、价格行为,全部都排除在《反垄断法》的管理之外呢”?

  《反垄断法》草案起草专家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系主任黄勇教授认为,“行业的整体豁免意味着,行业所有的准入、经营、价格,都不受《反垄断法》的管辖,这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上述匿名专家表示,他们并不反对政府对一些特殊行业实施管理,但应逐步引进竞争机制,由第三者依照《反垄断法》管理,这样才能真正有助于保护消费者免受垄断利益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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