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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各高校需提取4%-6%事业收入用于助学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2日 16:13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7月2日电 (记者臧文丽 马丽) 教育部2007年第12次新闻发布会今天下午召开。财政部教科文司司长赵路着重就高等学校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三项政策中高校提取比例的部分进行了介绍。 赵路介绍,国务院13号文件规定各个学校要从其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助学。这次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这三个制度里更明确了其提取的比例。 因为目前的高校、高职、中职还是收费教育,而并不是纯公共产品、完全由政府财政来保障的义务教育。他们的经费来源是多渠道的、多元化的。高校收取的费用不只是学费,还有一些事业性的收入。“这些收入除了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以外,也应当拿出一小部分来开展助学。”赵路表示。 赵路说,经过反复测算,对于高校从自己的事业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助学,财政部和教育部确定了一个比例,就是4%-6%。而具体每个高校用什么比例,则地方高校由地方来具体确定,中央高校由各财政此高校的具体主管部门来协商确定。“这个比例做出了规定,而且是硬性规定,必须拿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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