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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有利于经济健康发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2日 04:11 金融时报
FN记者 王晓欣 6月29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高票通过,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的出台和实施,必将给实施多年的各地劳动合同条例和已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带来重大调整,而劳动关系立法模式的调整又必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 中国在全球化竞争中的主要优势之一,就是劳动力价格低廉,但是,低价的另一面也引起了人们的忧虑,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以及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这部法律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 自2005年12月首次审议以来,《劳动合同法》立法经历了前所未有的讨论和争议,其间草案向全民公开,从农民工到法律专家,各界均热烈参与讨论。广大劳动者以及代表其利益的相关团体和政府部门希望法律能强调保护劳动权益,而企业界和相关机构部门则担心“矫枉过正”——过于严苛的劳动保护标准会影响企业竞争力以及整个市场经济活力。 劳动合同法的目标是促进建立一种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于资方和劳动者来说,稳定的劳动关系对各方长期有利。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高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称之为“一个民主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结果”。 最近有关山西黑砖窑的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各方面希望加大对劳动保护方面的渎职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细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社会保险实行地方统筹,其最大的弊端之一,就是劳动者的个人保险账户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流动。对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重点是“依法”二字,只要单位没有缴纳甚至没有足额缴纳,员工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过去社保纠纷问题一直被仲裁部门和法院“拒之门外”,而这个条款绝对赋予了劳动者诉讼的法律手段。 经济补偿,就是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有一段时间劳动者在没有工作、寻找工作、失业期间需要获得一些物质的帮助,基本生活能得以保证。补偿由两部分组成:失业保险,企业要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说,《劳动合同法》把经济补偿的标准确定为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经济补偿为一个月的工资,这个月工资的标准就是解除合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6个月解除的支付半年的工资,如果按照这个标准,现在有一些高端劳动者的收入是相当高的,按照国际上的一些通例,对这种情况也作了一些最高限额的封顶规定。规定对高端的劳动者有两个限制,一是月工资不得超过本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超过3倍按3倍来发。二是最多支付的年限不能超过12个月,最多支付的经济补偿是12个月。 目前劳动关系领域最大的两个痼疾,是合同空缺化和短期化问题。《劳动合同法》不仅规定有三种情形之一,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明显放宽条件,而且不用书面提出,不必经单位同意。这无疑保护了奉献青春黄金期的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而且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转给了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签合同,应支付两倍的应得报酬。”“用工满一年不签合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应由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三个条款对解决痼疾具有足够的威慑力,期待的是能在实际操作中落实。 人民生活富裕是国家持续发展的基石。加强保护劳动者权益,提高劳动者待遇,一方面可弱化过度依赖廉价劳动力的经济增长动力,促进产业升级;另一方面也可增加劳动者收入,促进内需,对改善过度依赖投资、出口的现状颇为有益。因此,劳动合同立法可视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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