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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通知超800万元资产禁私自处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9日 00:06 北京商报

  今后,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家底”的调查中,只要查出属于中央部委的资产,无论盈利还是损失,只要超过800万元,都得先经过财政部的审查后才能进行处理。这是财政部昨日发布的《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的。

  《通知》将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失、资产盘盈的审批权限定在800万元。《通知》规定:“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单项资产损失、资产盘盈超过800万元(含800万元)的,必须上报财政部批准后才能进行处理。低于80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处理,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财政部表示,各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资产核实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所属事业单位自行审批处理的权限。”

  “盈利则上缴财政,损失则追究责任人。”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教授马海涛认为,国有资产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必须给公众一个交待。而财政部此次明确清查中,中央级国有资产变动予以审批的数额,不仅仅是对中央行政单位严格要求的体现,更为地方制定相关审批处理的权限做了榜样。他表示,做出限制的主要的目的是要让这次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进行得更全面彻底,将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理顺。

  据悉,此次财政部发布的通知,是根据去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中“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有关资产损益的审批权限,可以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另行确定”的相关内容确定的。

  财政部于2006年5月颁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于2006年12月—2007年7月在全国范围摸清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目前,已有部分省市完成了清查。 杨绍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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