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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提醒:高温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8日 14:48 新华网

  新华网天津6月28日电(记者邹兰)近期我国各地相继出现高温高湿天气。劳动保障部门提醒:高温下工作应发放高温补贴,高温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职工应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专家介绍,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当气温超过35摄氏度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但目前有个别企业在发工资时虽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补贴,但却将高温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中,侵害了职工利益。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专家提醒说,高温补贴,以及职工的加班费、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障金和

住房公积金等收入,用工单位必须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额外支付。

  据介绍,按规定,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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