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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利息税政策面临调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8日 09:57 21世纪经济报道
北京报道 本报记者 孙雷 据新华社报道,6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根据这一决定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 至记者发稿时,审议尚无最后结果。但专家普遍认为,该决议草案被通过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一旦通过,20%的利息税将全面下调甚至停征。 这意味着,开征8年的利息税政策终于重新启动了调整的进程。 利息税调整在即 6月27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受国务院委托,对上述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金人庆表示,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加居民的储蓄存款利息收益,国务院有关部门经过认真研究、论证,拟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决定草案。这一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采访中,多位业内人士分析,国务院将在何时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调整目前还不得而知,但国家向下调整利息税的政策意向已非常明显,通过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一旦通过,政策调整便几成定局。 199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并制定征收办法。 据此,国务院于1999年9月发布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利息税。 显然,按照正常法律程序,有关利息税的调整,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给予国务院新的授权,然后国务院才能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调整。"这是由税收法定原则决定的。"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教授张文春对本报说。 在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安体富看来,这是正确的方向,"在目前我国条件下,应当免征利息税"。 国家财政有能力承受 征收利息税的决定,是中国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中国经济出现通货紧缩势头的情况下做出的。抑制储蓄增长、扩大消费支出,促进居民储蓄向投资领域转移,成为当年政策出台的初衷。 然而,事情却并没有按照政策制定者的初衷前行。在多年实际利率为负利率的情况下,储蓄额却年年攀升,2006年底达到了16万亿以上。截至2007年4月,超过17万亿元。 而今日,宏观经济环境与六七年前相比,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这成为国家启动利息税调整进程的新动因。 近日公开的宏观经济数据显示,5月份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CPI)同比上涨3.4%,而尽管今年3月17日和5月18日两次加息,一年期存款利率提高到3.06%,但征收20%的利息税后,利率就降为2.45%,而5月份的CPI上涨了3.4%,按这样推算,实际利率为-0.95%。 在安体富教授看来,实际利率为负利率,"这是很不合理的,不符合以民为本的要求"。 他认为,停征利息税可以提高居民存款收益,缩小储蓄与投资股市之间的收益差距,有利于股市降温,还可在一定程度改变目前负利率的状况。如果采取加息的办法,影响的面比较广,首先就是增加房贷者的还款负担。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哈继铭也曾表示,实际负利率会促使更多的储蓄存款流向股票市场,而从纠正实际负利率角度而言,"取消利息税是比加息更为有效的方式"。 对此,金人庆部长在做会议说明时也指出,目前,中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上涨,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对减少。 金人庆同时表示,现在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时期,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在这种形势下,停征或者减征利息税,国家财政有能力承受。" 安体富教授也认为,目前取消利息税是最好时机。去年利息税收入为459亿元,而最近提高证券交易印花税率,据估计可为政府多带来收入约2800亿元。"因此,取消利息税后,不会给财政带来多大影响。" 调整方式的抉择 不过,对于调整方式,人们见仁见智。 比如有专家建议,利息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范围,可以按利息额的高低,合理确定起征点和累进税率,对高利息所得征收较高利息税,从而体现公平税负,避免"一刀切"; 也有人提出,为了照顾低收入家庭,可推出一些新的储蓄品种,比如养老储蓄等,体现差别税率,促进社会和谐; 还有人认为,还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在税法中设立一些特别条款,规定某些所得项目不列入课税范围,或者规定某些项目所得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有业内人士则指出,利息税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借鉴发达国家目前实行的综合所得税制,而不再实行现在的对不同类型的收入实行不同税率的分类税制,未来可以将利息所得纳入统一的个人所得账户,征收个人所得税。 还有专家提出,调整之前要反复斟酌,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给予过渡期,而不能仓促上阵;税收政策的调整和改革应该首先明确目标,到底是为了实现效率还是公平,目标间不能互相抵牾;从长期来看应该建立听证制度,有必要给予公众咨询、参与意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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