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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取消优惠对房地产商影响不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7日 09:54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陈晶晶 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继新修订的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了2倍之后,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又发布一批取消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名单,其中大部分与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有关。

  税务总局此次取消了《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中的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原先这两条规定都给予了开发商一定的土地使用税优惠。

  其中,原第四条规定“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第六条则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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