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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单位不得拒绝工会的协商要求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7日 04:18 新闻晨报
裁员20人以上或裁减人数达到职工总数10%以上 □记者谢克伟 晨报讯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昨天再审。此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明确,单位需要裁员20人以上,工会认为裁员不尽合理必须协商的,单位不得拒绝。 条例草案规定,出现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这3种情况,单位和工会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建议,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因为涉及的条款内容有所增加,原先审议的《上海市集体合同若干规定(草案)》的名称已经被改成《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虽然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人数较少,自行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可能性较小,但是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可以适用这类组织,因此,条例草案在原先只适用企业的基础上,增加了适用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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