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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方立法力推集体合同协商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7日 02:44 第一财经日报

  裁员10%以上集体协商 劳动报酬和休假时间要与职工商量

  袁飞

  昨天,记者从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了解到,此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修改稿),希望从立法层面推动集体合同协商制度。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王耀羲称,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建立健全的集体协商制度是深入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关键。

  据了解,在草案初次审议时,有委员提出,在规定中完善集体协商制度的内容,增强集体协商制度的规范性,“签订集体合同”应当作出刚性规定。

  依照草案,制定、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决定重大事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与职工一方代表平等协商。协商事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等。

  有关委员提出,地方立法应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权利、义务等作出具体规定。为此,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从协商代表的人数、协商代表以及首席代表产生程序、协商代表的履职期限、协商代表的职责、协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作出规定。

  在集体合同中,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是集体合同的重要表现形式,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提出,需要完善对这两种集体合同的规定。立法调研表明,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相对于单位内部的集体合同,涉及的职工更多,影响更大。目前的实践还不成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这两方面情况可先作原则性规定,为今后探索留有空间。”

  对于这次从地方立法层面来力推集体合同协商制,王耀羲表示,这次立法是在参照

劳动合同法修订草案中的原则性规定和劳动部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来进行的,“考虑到上海很多区县已经有集体协商机制和集体合同,而且上海生产力水平发展比较高,已经不是简单的加工工业,职工的劳动力技术要素提高了,也已经不是单个合同所能规范的,所以要推出比劳动合同更高标准的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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