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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提议:打破门槛取消特许律师执业制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7日 02:17 第一财经日报
赵杰 律师资格的获得不应该存在特许的情况,国资律所的相关规定应该从律师法中删除。 昨日,针对律师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参与分组审议人员在上述两方面形成了较一致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丛斌认为,草案8条属于特许执业的设定。而特许执业是在许可证准入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设定的,是过渡性的。但如在法律中体现出来,对于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性是有威胁的。由此,他建议删除该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邢军也建议取消特许律师执业制度,其理由是该规定“对于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律师来说有欠公平”。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荣凯认为,不经过考试也可以获得律师资格的特许规定,其实是给曾经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司法部门退休人员开了一个口子,同样的资格有两个标准欠妥。 到2006年底为止,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减少到了11%的比重。 针对草案中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楼文英建议删除该组织形式,而增加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她认为,国家出资仅仅是律师事务所资金来源的一种方式,不应当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其“可以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明豫也建议对其予以删除。理由在于国家出资成立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制度恢复初期的情况。当时的律师事务所人员都具有行政人员和行政机关的身份,以后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律师不再是行政人员了。 同样引起组成人员广泛注意的是律师权益的问题。丛斌建议在草案第32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前面加上一句“不被派员监视、监听”,以便律师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做合理辩护。 同时,建议在第33条“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所有材料”前面加上“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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