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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欲破申诉难执行难两顽疾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7日 02:16 第一财经日报
赵杰 “申诉难”问题要从法院身上找原因,对症下药;“执行难”问题则应该从加大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处入手。 昨日,在针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组成人员结合草案针对司法领域两大“顽疾”各抒己见。 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说明,2006年申请执行的民事案件213万件,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履行的71万件,强制执行的46万件。将近半数申请执行的没有得到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怀远认为,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作为历年来“两会”提意见最多的一个问题,其产生的原因很复杂,法院有自己的难处。“不仅要在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内容做些修改,还应该从审判体制上进行改革。”裁决执行应该有第三者进行监督,各级检察院应该接受当事人对裁定和执行的申诉。 另外,王怀远认为,草案中规定检察院可以在裁判过程中有控诉权,执行当中却不能。由此,他建议检察院也应该在执行过程中进行监督,同时针对检察院监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舞弊、受贿等问题,“各级人大应该成立特别案件调查委员会,对个别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形成完整的监督机制体制”。 全国人大代表刘跃珍认为,根据修改后的草案,高法或最高法的再审工作量将成倍增加,这里面涉及人员、经费和其他一系列条件保障问题,由此建议“人大常委会在考虑通过修正案时,同时要考虑工作量的问题,再审的质量和效率问题”。 针对执行难,刘跃珍认为,主要有四个原因,一是法院判决不公,当事人不服。二是被执行人转移了财产,“不是没有能力执行 ,而是采取了一些措施”。三是地方保护问题比较严重。四是一些复杂案件法院法官执行有畏难情绪。 她建议在草案中把高法针对法官责任的内部规定变成法律条文予以明确,同时建议建立主审法官责任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认为,草案在对执行难的解决方面对法院作出了比较清晰的规定,“但对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却不足”。他建议增加对其在执行环节的监督职责和权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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