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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瞒报信息刑事处罚力度应加大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6日 02:11 第一财经日报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二审分组审议: 对瞒报信息刑事处罚力度应加大 赵杰 围绕提请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昨日下午参加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加大对谎报、瞒报或编造传播突发事件信息的刑事处罚力度。 “草案‘法律责任’一章对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的惩处偏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新华社总编辑南振中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一度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损害。 草案在第6章 “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草案第62条规定了对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8种情形。 南振中认为,上述条款只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种规定偏轻,建议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增加进去。 南振中表示,这样修改,可以对不履行公权力的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渎职行为,留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空间,也为日后相关的“司法解释”留下接口。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学萍认为,第62条规定了的8种情形中,有的明显就构成犯罪,建议在第62条第1款后增加“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整个第6章的其他条款,凡是涉及到犯罪的,建议均在具体条款中规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陈舒也建议应将此内容明确写进法律,“很多问题都是渎职罪造成的,若构成突发事件,就一定不是小事,所以,我建议明确写出来”。 草案规定,“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对行为人或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给予警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表示,明知是假的还是传播,只是“责令改正”和“警告”,力度太轻,应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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