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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公平就业设专章可操作性存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6日 02:00 第一财经日报

  郭晋晖

  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增加了“公平就业”专章,明确各级政府在创造公平就业环境上的责任。但有委员认为,该条款较为宏观,仍缺乏可操作性。

  力破就业歧视

  今年2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随后,这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各界群众共提出意见11020件,禁止就业歧视成为最强烈的声音。

  在征求意见中,民众普遍认为草案中关于公平就业的规定比较分散,也不够充实,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与相关部门研究后决定,草案增加“公平就业”专章,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创造公平就业环境上的责任。

  草案二审稿“公平就业”一章中,将农民工、妇女、残疾人、传染病源的携带者等在过去深受就业歧视群体的平等就业权也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

  草案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不得在

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问题。

  法律责任待细化

  在昨日上午进行的分组审议中,公平就业成为委员们谈论最多的问题。

  委员们普遍认为,用专章来规定公平就业已经有很大进步,但法律条款仍然写得比较宏观,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中所能发挥的作用有限。

  部分委员认为,应该进一步细化就业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目前草案63条的规定是:“对于违反本法规定对求职者实施就业歧视的,求职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倪岳峰委员认为,草案目前主要是先由求职者进行投诉,然后才能得到处理,没有体现劳动行政部门对于防止歧视情况发生的主动监督职责。

  他提出,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行政部门不能被动地坐等投诉,而应主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我认为63条可能很难操作,因为草案没有规定对求职者实施就业歧视该负什么责任,接受什么处罚,这导致劳动行政部门调查以后,如何处理就变得无法可依了。”韦家能委员说。

  另外,韦家能还提出,草案中“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并非最佳选择。他认为,应该是先做行政处理,当事人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可以减少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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