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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之言:为审计职能“正位”(07-6-25)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 17:43 审计署网站

  近来,常听到有审计人员抱怨说,审计工作项目多、内容杂、要求高、时间紧、人员少,忙不过来,累得要命,严重“超负”。有的甚至感慨审计工作“负不能言、有负难言”。在我看来,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关键的一条是部分地方审计机关的工作职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移位”:

  一是审计职能“下移”。将审计的再监督职能下移到一般的直接管理职能,而应有的财政和内审监督“缺位”;将审计的高层次、宏观的、间接的再监督职能,等同于低层次、微观的、直接的管理职能。诸如单位合并或撤销、大到几个亿的工程跟踪审计,小到一、二级预算单位撤并中的资产审核等。

  二是

审计职能“偏移”。将审计监督职能偏移到一般的财务核准、财务报告鉴定上,本应由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可以解决的事项,变为政府行政行为。诸如国有企业的年终分配、工程竣工决算的审定、定案等。

  三是审计职能“上移”。将审计监督职能万能化。认为只要审计部门审过的,就可以放心,其他部门就可以认可;认为审计具有再监督职能的权威性,审计部门可以对任何部门检查过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再监督性的检查,所以一些单位和个人都要求审计来监督检查核实,求得一步到位,以免麻烦。

  以上“移位”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对审计监督职能认识模糊,如果这种状态不改变,审计职能的“错位”就无法得到纠正,审计的“忙、累”就无法彻底解决,部门间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现象就无法避免。因此,我们必须为审计监督职能“正位”。为此,笔者建议:

  要弄清日常管理与审计再监督之间的关系。审计再监督的性质决定了审计工作的方式方法,根据审计风险测试,监督检查可以是全面检查,也可以是随机抽查,并根据已审事项做出评价。日常的财政财务管理是经常的、严密的、细致的、必须的工作。审计虽然也是一种管理,但是监督性的,可以事前,也可以事中和事后,具有随机性和灵活性。财政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有相同点,但不能完全等同,可以相互协作,但不能相互代替。所以按现有审计力量,除特别审计项目,不必普遍开展跟踪审计,否则容易使审计部门“越位”,使其他职能部门“缺位”。

  要弄清内部监督与审计再监督之间的关系。这里讲的监督与再监督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有着严格的区别。一个单位、行业、或系统内部的监督,实际上是一种内部管理,而聘请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的鉴定、评估、公证、监理等也是内部管理的一种方式方法,这些监督管理是经常和必须的,但其监督的力度和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国家审计监督是超脱被审计单位的利益,在被审计单位内部监督的基础上进行再监督。审计监督更具客观性、公正性和广泛性,不能等同于内部监督,其职能在于审计内部监督是否到位,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

  要弄清审计鉴定与审计评价之间的关系。确切的说,审计不能搞鉴定,除特别需要外,审计不能做从头到尾的核定或鉴定工作,而只能按照既定的法规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并根据已查阅的审计资料和已掌握的审计证据,就某方面做出适当的审计评价。所以作为被审计单位,经审计后没有发现问题,但不等于没有问题。审计要做的是尽可能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审计风险测试,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

  要统筹合理安排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机关应根据当地政府中心工作,结合社会热点、难点、焦点,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审深、审透的要求,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本不应由审计部门承担的工作,通过宣传解释进行回绝。只有这样,才能使审计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起来,其中包括审计业务建设、审计队伍建设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审计应有的监督职能。(作者:江苏省张家港市审计局 崔振华 )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审计机关和本网站的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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