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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拟从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 00:06 北京商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拟从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对该修订草案做说明时指出,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节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修订后的节能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而现行节能法的规定为,“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傅志寰说,根据我国国情和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节能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方针,必须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因此,节能法的修订不仅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

  他表示,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节能制度,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等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重点用能单位报告

能源利用状况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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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草案新增了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了政府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

  “政府机构是能源消费的重要部门,抓好政府机构的节能工作对于全社会将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说,根据测算,2005年政府机构能源消费约占全国终端能源消费总量的6.7%,而且其增长速度较快。

  傅志寰说,为加强政府机构的节能管理,体现政府机构带头节能,草案新增了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了政府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

  草案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报告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

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草案还规定,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或者在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中涉及用能产品、设备时,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关注劳动合同法修订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须月付两倍工资

  昨日,《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四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后的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业内人士认为,所修改条款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很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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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出台正当其时。”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克玉博士认为,过去追求效率优先,现在讲究平等公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切实保护。类似“黑砖窑事件”等带有绑架拐骗性质的强制劳动不是合法的劳动关系。

  北京市沃尔森律师事务所贾海鹏律师说:“修改条款规定的‘二倍工资’对于劳动者而言是一个很大的利好,”他解释说,这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而‘一个月到一年’的限期对于企业来说也很公平。”因为超过这个期限还不签书面合同,说明用人单位大多无聘用该劳动者的意向,劳动者可另寻出路。

  经过四次审议的这部劳动合同法草案,不仅对不同行业的用工“使用期”进行了量化,规制了以“试用”名义侵害劳动者权利,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等内容,使劳动者在失业再就业期间有一定程度的缓冲。贾海鹏表示草案通过,将对当前无合同用工泛滥的现状、用工不规范和非法用工等问题起到良好的强制规范作用。 杨绍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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